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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
安徽省真空学会章程
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“安徽省真空学会”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名称“ANHUI VACUUM SOCIETY”,简称“AVS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安徽省真空科学与技术,包括真空机械、真空仪表、表面物理、电真空器件、薄膜、冶金、建筑、高新材料制备、低温超导技术、加速器和粒子物理、气体放电、高效光源、等离子体装置、真空电源、真空测量控制等方面从事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应用和管理等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、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真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: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、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,加强学会党的建设,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团结和组织全省真空科技工作者和热心真空事业的社会人士,坚持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”的思想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积极开展真空科技和相关高新产品研究、开发和科技交流活动。积极倡导“奉献、创新、协作”的精神,促进真空科技和相关产业的发展;促进真空科技知识的普及与提高;促进真空科技人才的成长与进步;为更好地发挥真空科技人员的作用,提高真空相关企业的效益服务。学会在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,按照章程办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下,积极主动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。

第四条 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 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学会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。学会秘书处办公地点: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湖路350号,邮编:230031。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 开展真空科技学术交流,组织学术会议等活动;

(二) 围绕真空科技研究和应用,进行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;接受委托,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真空产品难题的攻关等专业技术服务;

(三) 开展技术培训,编印真空学术和科普资料,普及真空知识,推广科技成果和产品应用等,为会员提供技术转让中介、提高产品档次、发明专利、成果报奖、产品和技术成果展示等服务;

(四) 开展调查研究、决策论证,向政府机构提出政策建议;为行业、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提供技术、管理、信息等咨询服务;接受委托、参与起草和修订真空科技发展规划,参与真空科研项目的评估和科技成果的鉴定;

(五) 加强同省外,境外,国外的真空学术组织、团体和个人的友好联系和业务技术交流;引进和借鉴国内外真空学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;

(六) 支持兴办有利于真空事业发展的经济实体、专业学术刊物。


第三章  会  员
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从事真空科技研究和相关产品生产和开发的企事业单位,以单位名义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的,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 从事并热爱真空科技领域的工作;

(四) 在本会的相关行业、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 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 获得本会业务技术服务、资料、应用成果、开发新产品的优先权;
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自愿入会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 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,做学术报告和科普演讲,受聘担任培训教员;

(七) 为保证学会活动的正常开展,团体会员应根据学会活动需要,及时积极提供经费赞助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  选举和罢免监事;

(四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六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七) 决定终止事宜;
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秘书长;

 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 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 (七) 决定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 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规定;

(十)制订、审议工作计划;

(十一)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;  

 (十二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  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   
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  本会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 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 

(二)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; 

(三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,对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 

(二)对理事(常务理事)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(常务理事)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 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 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(常务理事)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进行纠正; 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履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 

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/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 
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经费来源为:

(一) 会费;

(二) 捐赠;

(三) 政府资助;

(四) 团体赞助;

(五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六) 利息;

(七) 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条   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相关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六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  附  则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9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五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3安徽省真空学章程(草案)-审议稿-v3.pdf


安徽省真空学会

2023年4月15日